索引號 | 002508289/2022-85612 | 公開形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發布單位 | 生態環境局臨安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為規范我局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臨安市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方案”,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包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兩類。
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1.公開內容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一)機構設置、職能、聯系方式等情況;
(二)環保規章、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環境保護規劃;
(四)環保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律依據、程序、須提交的材料項目和結果;
(五)環保辦事服務事項的法律依據、程序、須提交的材料項目和結果;
(六)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分配、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
(七)環境督察檢查和監察執法情況;
(八)排污費的征收情況;
(九)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
(十)經調查核實的公眾對環境問題或者企業污染環境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處理結果;
(十一)全市環境質量狀況;
(十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公布;
(十三)年度環境狀況公報;
(十四)環保政務和管理工作的動態信息;
(十五)生態文明、環境保護文化建設情況;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環保信息。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公開后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但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于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的公共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一款第四項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并且公開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可以予以公開。
2、公開程序
各相關職能科室在信息產生20個工作日內將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報送到局辦公室,由辦公室審核發布至臨安市政府信息公開網或者臨安市環境保護局門戶網站上;需要在媒體和政府公報上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局辦公室負責整理公開。
局辦公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上級的要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并在每年年底前對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向臨安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報送總結報告。
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依申請公開是指本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和本機關的職權,向申請人公開本機關政府信息的行為。我局由辦公室負責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事項。
1.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到本機關當面申請或采用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方式向本機關書面提出,申請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申請必須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在臨安市環境保護局門戶網站(http://www.lahbj.gov.cn)上下載。
2.受理與答復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由局辦公室受理匯總,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答復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3.答復程序
(1)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3)如果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4.法律責任
(1)申請人有證據證明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本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2)申請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也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其他
本機關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并在上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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